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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為何改判?
http://www.CRNTT.com   2018-01-25 17:51:50


 
  改判無責:網友表示重拾勸阻勇氣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此案主審法官姚振勇認為,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萬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雖然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鄭州中院表示,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楊某被改判無責,網友紛紛點贊,認為“正能量應該被鼓勵,重拾勸阻吸煙的勇氣”。網友@北川光明說:“支持勸阻者的無罪判決,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是常識,也是公民的義務。這個判決很重要,對於正確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認為,本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受害人段某某的去世是楊某造成的,楊某勸阻吸煙和段某某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也就不存在判斷雙方過錯,並根據公平責任要求楊某賠償。

  “一審、二審最大的區別就是有沒有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二審改判是有法律依據的。”北京騰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維強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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