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最高法發文明確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
http://www.CRNTT.com   2017-12-02 09:59:45


  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再審申請應當符合的條件、應提交的材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規定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以及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規定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並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再審申請人對2015年5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按兩年確定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屆滿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來源:人民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