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募捐”是慈善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一種不錯的形式,但是不能疏於管理。新修訂的《慈善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也就是說,所有的“街頭募捐”都是需要備案的,都是需要合法程序的,沒有審批不能募捐。
而實際上是,“街頭募捐”很少有獲得審批的,誰想開展就開展。這為“街頭募捐”留下了漏洞。既然《慈善法》對於募捐有著嚴格的規定,就不能讓法律成為擺設。
虛假“街頭募捐”,慈善法豈能袖手旁觀?是到了好好治治“街頭募捐”的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