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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嚴肅問責過問干預監督執紀工作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7-10-12 15:08:08


  中評社北京10月12日電/近日,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出台《關於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實行登記報告和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行為,實行登記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辦法》明確了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9種情形:打聽信訪受理、問題線索處置方式、談話函詢及了結情況、初核及案件進展、涉案人員、事實認定、定性處理、領導批示、審議討論以及其他尚未公開信息;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或者有關規定過問正在辦理的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為涉案人員請托、說情、打招呼;干預、施壓、阻撓監督執紀案件工作;威脅、利誘監督執紀案件工作人員及其家人;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安排涉案人員或其親友、利害關係人私下約見監督執紀案件工作人員,或安排上述人員以電話、短信、微信、紙條方式打聽案情和提出請托;違反工作程序為涉案人員及其關係人轉遞涉及監督執紀案件工作材料;其他影響依紀依法公正履職的打聽、過問、干預行為。

  《辦法》指出,全市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對於任何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件,應當堅決予以拒絕,並主動、及時登記報告,全面、如實填寫《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報告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情況,將作為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個人,視其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按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報告而未及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崗位或職務調整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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