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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富權:內外環境複雜應儘早制定國家統一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7-27 11:11:11


 
  文章續道,另一方面,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雖然已經在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受限於當時的時空背景,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確也是存在著不夠周延之處。尤其是其中的“蔣介石的代表”的提法,就有不夠嚴謹之嫌,顯然並非是法律用語,而是政治用語。而且並沒有明確列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因而就可能而且正在為“台獨”勢力所利用,尤其是為民進黨當局留下了“台灣有權加入聯合國”訴求的模糊空間。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七年陳水扁即將卸任時,就以其律師的法律敏感度,指出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漏洞”,因而在推出“烽火外交”計劃的邱義仁的弼輔下,發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投”。而為之配合,他給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和安理會七月輪值主席王光亞寫信,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均遭退回後仍不死心,還繼續以“輪番轟炸”戰術,接連去函潘基文及安理會八、九月輪值主席,聲稱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只是解決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並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權利,並進而以此為由,認為已經“事實主權獨立”的“台灣”,不必受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管轄,而是有權按《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會籍普遍性”原則,申請加入聯合國並成為其會員。據說,現在蔡英文團隊也正是以上述謬論為“依據”,籌劃“入聯”的圖謀。。

  面對著如此複雜的情勢,除了是在外交戰線上積極進取,爭取聯合國通過一個新的決議,以補強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消弭“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依據”之外,謀劃制定《國家統一法》,就是一個完全“可操之於我”的法律手段及武器。亦即除了“反獨”的《反分裂法》之外,再制定一個“促統”的《國家統一法》,其稱謂可以像《反分裂國家法》那樣,無需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會所制定的大多數法律那樣,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綴。這就可以避免目前島內某些“獨派”勢力主導輿論的歷史條件下,大肆進行“污名化”和“扭曲化”,製造中共“吞併”或“吃掉”台灣的輿論,從而給統一大業造成種種不必要的障礙。當然,更是表達倘是兩岸透過和平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國旗、國歌、國號等都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經過協商求得合情合理解決的誠意。

  《反分裂國家法》中提及啟動“非和平手段”的三條件:造成“台獨”事實、發生“台獨”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樣的描述較為抽象,因而必須在《國家統一法》中予以補強,讓法律更為具體。尤其是對第三點較為模糊的“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表述,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及界限,並規定中國大陸“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將在適當時間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掃蕩‘“台獨”’分裂勢力之軍事作戰。”這樣,中國大陸就完全掌控了主動權,

  文章認為,無論是“和統”還是“武統”,都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如周志懷所指的三十年),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與此同時,也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細則,包括對“台獨”分子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等,就如《刑法》那樣。由此,《國家統一法》也宜被賦予司法功能和權力,規定倘中國大陸因“台獨挑釁”而被迫對台用武時,中央人民政府將以“戰爭罪犯”追究“台獨”勢力核心分子的刑責,並依法給予沒收其財產。該被沒收的財產,主要作為因反對“台獨”遭受迫害而死亡、受傷的台灣民眾及其遺族的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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