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1日電/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經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和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2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西藏神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黃河中藥有限公司2家企業生產的6批次藥品不合格。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的標示生產企業、藥品品名和生產批號為:西藏神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109、20160407、20160613、20150113、20151212的十三味菥蓂丸,山西黃河中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302的藿香祛暑軟膠囊。不合格項目包括微生物限度、水分、重量差異、裝量差異(詳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合格藥品,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將處罰結果報告總局並向社會公開。所有處罰均應處罰到相關責任人。
(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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