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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時:段宜康無罪 司法為政治服務?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12 11:00:28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用《刑法》加重誹謗罪,就算判有罪,對段宜康來說,頂多就交些罰金了事。可是法院只要論以《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並判以任何徒刑,就必須宣告褫奪公權。這對段宜康而言,就是能不能繼續當“立委”的大問題。重點是,段宜康這個大問題,法官都懂。 

  段宜康是民進黨“立法委員”,在本屆彰化縣長選舉,表態支持同黨籍候選人魏明穀並為其助選的事實,段宜康自己都承認。而段宜康在臉書上撰文批評黃文玲的時間,就在選前不足兩周的時候,寫的內容又與選舉有關,所以,段宜康臉書之文,有意圖使人不當選,應該沒什麼討論空間。 

  問題在於,段宜康這段臉書文字,都是事實陳述,而非評論文章,若沒有合理的出處及必要查證,就容易被視為惡意杜撰攻訐。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段宜康只交代說是彰化地方傳言,自然被法院認為空言卸責,而予判決有罪。 

  二審時,段宜康找了3個證人,包括黃文玲的堂哥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依據法院當前的判決摘要,黃上揚作證說,他有跟段宜康談段寫的那些事。這些事又是誰說的?黃上揚說,是聽叔叔黃石城說的。林煥宗則作證稱,他與黃上揚聊天,黃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高等法院就依據這3人的證詞,認為段宜康有盡合理查證義務,改判段宜康無罪。 

  但從3人的作證內容判斷,這3個證人,至多只是段宜康的消息來源,不是合理查證的一方。而且,這3人對於段宜康寫在臉書上的內容,也都不是親見、親歷,全是你聽他說,他聽你說,最後講到黃石城說。 

  嚴格說來,這些都只是沒有證據能力的聽說。若是法院能憑這種證人都未曾親見親歷的聽說,當重要證據判決,我們“中華民國”的監獄,關的都將是好人,而不是壞人。如此可議性的取證方式,用在段宜康這件高度具政治性的案件上,勢必引發司法服務政治的聯想。 

  排除司法服務政治的聯想,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法官審判的認事用法,做到如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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