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建立相關法律
謝利認為,防治地下水污染需要一個綜合系統。
“保障清潔用水是一項基本人權。在相關產業領域必須建立(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法律。哪個行業製造了地下水污染,就應該對此付出代價。如果這些污染企業倒閉或者消失了,這些污染就變成了政府的問題。政府必須建立有力的地下污染監控體系和法律體系,預防污染問題的發生,否則公眾就會成為受害者。”他說。
“製造污染的公司,如果在污染問題被發現時仍然存在,它們就應該為此付出代價。如果這些公司已經消失或者無法承受相關損失,那政府就必須承擔責任。這也是為什麼政府越早介入越好的原因。”謝利表示。
“政府要讓企業行動起來。一旦發現企業製造了污染,就要求他們付費進行清理。每個使用化學品的企業都有義務通過采集樣本的方式證明所在地附近的地下水是乾淨的。如果地下水受到了污染,企業就需要為此負責。”謝利稱,對中國來說,最重要的是“從現在開始“遏制製造地下水污染的行為。10年、20年後,這些措施會讓後代受益。
(來源:參考消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