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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二十三條在特殊敏感時期、大型活動舉辦期間、突發緊急事件情況下,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提升安全防範等級,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出入口和外圍區域,必要時設置防爆設備、安檢設備、車輛阻擋裝置等。

  第二十四條城市公交、軌道交通、鐵路、民航等營運單位,應當落實安全防範制度,在運營場所、站點、線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場所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及必要的物防、技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五條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對涉嫌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出境入境人員或者物品依法查緝、扣留。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限制出境、入境人員的信息並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協作機制,防止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人員及嫌疑人員出境、入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地區管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邊境防控體系。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設立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建立跨地區、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全區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情報信息搜集指導、篩查匯總、分析研判、通報核查、評價反饋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恐怖襲擊風險,確定預警、響應等級,啟動應急預案並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安全防範、應對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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