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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三部門退出“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30 09:46:29


 

  網上搜到的一份幾年前濟南市中院一份民事判決書中顯示,2012年,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辦公室曾因合作協議糾紛被濟南一家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同被列為被告的還有中國關工委、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質檢總局。

  該公司訴稱,2012年1月18日,公司與交通安全教育辦公室簽訂《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協辦合作協議書》,約定該公司負責山東省區域的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協議簽訂後,交通安全教育辦公室收取該公司“贊助愛心款”、“保證金”等共計300萬元。但由於安全教育辦公室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合作協議書》無法履行。安全教育辦公室因此被追討退還300萬元的款項,並賠償損失。

  這份判決書顯示,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均在答辯狀中聲稱,從未授權安全教育辦公室以任何名義與任何單位及個人簽訂合同,更未授權其以教育活動的名義收取任何單位及個人的費用,對《合作協議書》並不知情。法院判定,安全教育辦公室系根據中國關工委(2011)20號文件而成立的臨時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發文成立安全教育辦公室的中國關工委、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應對安全教育辦公室的民事責任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主張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答辯理未被法院采信。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都是政府機構,從公共管理來講,政府作為監管方,不應參與社會團體活動。既然“會簽”了,就應該承擔責任。

  竹立家說,過去有很多這種情況,社會團體“拉虎皮做大旗”,打著政府的旗號來斂錢。近些年,國務院和民政部都在清理社會團體,包括讓政府與協會脫鈎,與社會團體脫鈎,特別是有些所謂的公益機構,實際上卻是在追逐利潤,這些機構打著政府的旗號來斂錢,對政府形象對社會風氣都會造成惡劣影響。

  “從現代社會管理和公共管理來講,讓政府是政府,社會是社會,市場是市場,這是建設新型社會的必由之路。”竹立家說。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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