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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公安部:圍觀者未阻礙執法可現場拍攝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27 09:37:00


 
  如何規範執法

  在查身份證時遇不配合,或質疑警察身份怎麼辦?

  亮身份查證件拒不配合依法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民警的職責所在。民警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如執法對象質疑《人民警察證》效力,應明確告知《人民警察證》是警察法定的執法證件。

  對於人民群眾來說,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

  執法對象不配合的,告知其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件並接受查驗。如繼續糾纏的,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予以口頭傳喚,拒絕傳喚的,可以依法強制傳喚。

  如執法對象未帶居民身份證,當場盤問其姓名、年齡、住址等相關信息,及時核實身份,必要時報告指揮中心,請求協助核查;對拒不提供真實姓名、年齡、住址且不能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繼續盤問情形的,依法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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