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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廣東“問病開方”管好農村集體資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09 10:09:08


  中評社北京7月9日電/7月1日,修訂後的《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進一步明晰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通過強化內部管理、完善民主監督、增加改革指引條款、設定法律責任等,為新時期廣東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同時,對於當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三類“症候”,《條例》也開出了具體“藥方”。

  針對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人數過少、缺乏代表性的問題,此次,廣東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的比例和人數作了最低限度規定,要求“成員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數的3%,人數一般不得少於15人”,從而避免出現以少數成員代表的決定代替民主決策的行為。

  針對一些地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換屆選舉後,頻繁出現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離任時拒不移交印章、會計賬簿等資料的現象,廣東強化了政府層面對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作用,提出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順利進行”,並明確了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財務人員離任時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會計賬簿等資料時相應的處理措施。同時,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接受離任審計。”

  針對不少群眾反映在實踐中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引起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變更登記,或者因既往原因將部分集體資產登記在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名下而須按規範要求進行變更登記時,往往會被視同交易徵收稅費的問題,修訂後的《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免收相關費用。

  (來源: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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