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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學者王磊:香港政體是“弱行政長官制”
http://www.CRNTT.com   2016-06-29 00:33:46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中評社 黃博寧攝)
  中評社香港6月29日電(記者 黃博寧)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日前在香港城市大學舉辦的研討會上認為,香港的“行政主導制”,其實更準確的稱法應該是“行政長官制”或“弱行政長官制”。他表示,民間俗稱“行政主導”可以不變,但學理討論應該把內涵講明白。

  王磊認為,在“行政長官制”的基礎上,用“弱行政長官制”形容現行香港的政體更準確,第一,因為行政長官沒有“執政黨”的政治背景,缺乏有政黨背景的執政團隊,立法會裡也沒有同一政黨的支持者,即使是建制派議員,有時也得與行政長官保持一定的距離,導致行政長官無法強勢。

  第二,立法機關對行政長官和政府的過度制約,導致行政長官的權力被弱化。一些激進議員無限制拉布,嚴重阻撓政府的立法和落實政策的工作,使原先中央希望的以相互配合為主,變成以相互制衡,甚至相互對立為主。

  第三,媒體的過度監督使得行政長官制中的行政主導顯得較為困難,新聞是“第四權力”,它的影響不亞於立法、行政、司法權的影響。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的形象被媒體不斷打壓之下,使得基本法所要體現的行政長官制難以充分地表現出來,行政主導的特征也體現的不夠充分。

  此外,香港政治體制在設計上更多地表現為總統制特點,但因為沒有政黨制度,所以不具備其實質。政黨是選舉的機器,也是政治體制的基礎,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特區沒有資本主義社會普遍實行的政黨制度,造成了香港政治體制天生發育不良,一個弱行政長官制的政治體制很難避免。但是,如果從法律上確立政黨政治,又容易強化香港的政治氛圍,不利於國際金融、航運中心等方面的發展,不利於發揮香港在經濟方面的獨特作用。”

  不過,王磊表示,香港實行的仍然是“行政長官制”。首先,從憲法學有關國家的政治體制的分類來看,無論總統制、內閣制、人民代表大會制,都是以機關名稱命名。香港回歸前的港督制也是如此,回歸後,可以說“行政長官制”保存了原有體制中許多行之有效的部份,但也改變了原來不少集權的內容。

  其次,從香港基本法的內容上看,行政長官既代表特區,又代表特別行政區政府。從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上看,行政長官的權力應當比立法會的更突出一些。從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上看,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也就是說,行政長官是處理中央和特區關係的聯繫人。從行政長官與政府的分工上看,行政長官享有的都是決定權,而政府行使的幾乎都是具體的辦理、擬定、編制、制定等執行層面的權力,也就是說,在行政權方面,行政長官享有絕對的權威,而不是特區政府。

  第三,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來看,起草者並沒有強調立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要有實權,而是強調行政長官要有實權;也沒有強調政府或行政機關要有實權,而是強調行政長官要有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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