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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檢明確指導性案例不得作為直接法律依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1-19 10:57:33


  中評社香港1月19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新修訂的《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明確規定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最高檢於2010年建立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迄今為止,最高檢共發布了六批共23個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程序、適用效力、作用發揮、失效機制等方面不規範、不完善等問題。

  對此,規定明確提出,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檢統一發布,且應當符合已經生效、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等要求。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對各級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規定還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征集遴選程序,在原來規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主體可以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新增人民監督員、專家咨詢委員等推薦主體。此外,為了解決可能出現的指導性案例與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新舊指導性案例之間發生衝突的現象,規定首次提出建立指導性案例宣告失效機制,明確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衝突、與最高檢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衝突等情形將導致指導性案例失效。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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