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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兼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9。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0。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6。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另外,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來源: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