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2日電/衡陽、承德、滄州、臨沂、保定、馬鞍山、無錫、鄭州、安陽、南陽、百色……因為環保工作不力,這些城市的主要負責人都曾被環境保護部約談。在媒體的聚焦下,市長們表達歉意、做出承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約談制度,標誌著環境監察從“查企”到“督政”的轉變。這種手段為何奏效,該如何更好地使用以達到最佳效果?
什麼樣的地方被環保約談?
約談辦法有明確規定,決不會揀軟柿子捏
這兩年,環保約談屢屢利劍出鞘。媒體上,公眾看到市長們的尷尬與道歉,也看到了他們摩拳擦掌向污染宣戰的決心。
長長的被約談城市名單上,既有經常在環保部空氣質量月度排名榜上墊底的城市,也有環保模範城市無錫、馬鞍山的身影。那麼,他們為什麼被約談?
被約談的省會城市鄭州,主要問題是“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空氣質量指數不降反升、防治形勢嚴峻”;河北保定市長因白洋澱污染問題遭約談;河南駐馬店市長被約談的主因是皮革污染被群眾多次舉報,幾次督辦整改效果不明顯;而不久前,環境質量一直排名河南省前列的南陽市市長被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約談,原因在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不作為。被約談城市各有各的“毛病”,但政府的責任都不可推卸。
2014年5月出台的《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中,11項情形列為被約談的條件,主要包括:未落實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或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行政區內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明顯惡化,或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隱患,威脅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安全或引起環境糾紛、群眾反覆集體上訪的;行政區內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或屢查屢犯、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長期未糾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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