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馬英九提出“不統、不獨、不武”的“三不”政治主張,儘管強調是他任內不推動兩岸統一,但卻在“不統”語境下,“不統”被視為馬英九與國民黨的政治主張。今天國民黨只強調兩岸和平發展,強調兩岸交流與合作,卻不再講兩岸和平統一,不再追求兩岸和平統一,甚至不敢談兩岸和平統一。不久前,美聯社報導,朱立倫在“習朱會”時主張兩岸“終極統一”,引起朱立倫的強烈不滿,對美聯社提出抗議,要求刪除報導內容。可見,國民黨新任黨主席朱立倫的兩岸政治觀,連理論上的“終極統一論”都不敢承認,這是國民黨發展的一大隱憂,也是兩岸關係發展的一大挑戰。
在台灣政治格局正在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刻,中國國民黨決定在黨綱中特別加入“堅守中華民國憲法,鞏固九二共識”,是非常重大的政治決定,是非常正確的政治選擇,也是擠壓民進黨政治發展戰略空間的最有力武器。中國國民黨只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的中心思想,堅守“兩岸一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堅定鞏固“九二共識”,明確反對“台獨”,才能實現黨的團結,凝聚黨的力量,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但由於島內社會政治大環境的變化與歷史的發展,國民黨能否堅持這一政治立場,能否處處堅守“中華民國憲法”,能否讓國民黨回歸“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憲政體制論述,避免“中華民國空洞化”,避免“中華民國台灣化”,同時同“台獨”分裂勢力進行堅決的鬥爭,在當下的台灣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以說,國民黨在一個中國問題、統一問題上的大倒退以及政治方向的模糊,是兩岸關係發展的潛在重大挑戰。
台“立法院”對兩岸關係發展的
牽制力與破壞力持續增強
近年來,台灣“立法院”一直極力介入、參與及干預兩岸事務,並已取得實質性進展,未來介入將會進一步制度化與強化,將成為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一個重大制度性障礙。
台灣立法部門干預兩岸關係發展的主要手段有三。一是“立法院”通過政黨協商等方式達成臨時決議或所謂藍綠共識,干預與牽制兩岸關係發展。在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問題上,由於綠營的反對,在“院長”王金平的主導下,改變既有規則與過去形成的慣例,朝野政黨達成該協議“逐條審查、不得包裹表決通過”的決議,等於判了服貿協議的死刑,也是最終導致“太陽花學運”爆發的直接原因,直接阻礙了兩岸協議談判、簽署與實施的進程。2014年1月10日,台灣“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參訪大陸前向“立法院”報告後,“立法院”朝野協商當即達成初步共識:王郁琦登陸後,不得接受、呼應“一中框架”、“反台獨”等危害主權主張,或談判這些政治性議題,否則負政治責任。②這等於否決了王郁琦訪問大陸應有的權利及可能取得的實質性成果,即“廢了武功”,讓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互訪只具象徵性意義。根據朝野黨團達成的這項共識,台灣“立法院”院會在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競爭增加了台聯黨黨團與民進黨黨團提出的限制王郁琦出訪大陸的“決議”。
2015年3月31日,台灣“立法院”再次通過朝野協商達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本於有尊嚴的情形下申請加入亞投行,應向亞投行籌備處遞交申請意向書,以維護國家最大利益,不得自我矮化”。然而,不論是“陸委會”主委訪問大陸及大陸協商,還是台灣“行政院”申請加入亞投行等事宜,均是行政部門的主管事務,也屬於馬英九的權力範圍(直接主管“國防”、外交與兩岸等事務),但台灣“立法院”卻不斷擴權,干預行政事務,干預與牽制兩岸事務,對兩岸關係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未來台灣“立法院”還會繼續通過類似的方式,干預與牽制兩岸關係發展。
二是台灣“立法院”通過法律程式與制度設計,在規範與監管名義下對兩岸關係發展進行實質性限制與牽制。台灣“立法院”不斷調整、修訂或制訂涉及兩岸人員交往與兩岸關係發展的法規,但重點不是規範與促進兩岸關係發展,而是更多的干預、限制與阻撓。如在“陸配”與“陸生”等問題上,台“立法院”通過的相關法規幾乎全是限制性與歧視性的,是完全正確針對大陸同胞的。就最新發展而言,2015年6月2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規定: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若未經許可入境、超過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並增訂“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涉及公權力及政治議題協商者”,“內政部移民署”可以強制出境,或限其10日內出境,若未出境,得強制出境,否則會依規定進行收容,最長為150天。③這一修正案看似在規範兩岸人員往來,但實質是有意限制兩岸政治性協商,而政治性議題協商解釋空間大,彈性大,不利兩岸廣泛交流與深度合作,未來許多事務性交流可能都可解釋成為“政治議題協商”,很可能成為未來阻礙兩岸政治協議的一大制度性障礙。
三是制訂專門法,監督與管制兩岸協商談判及協議簽署、執行與落實。台灣“立法院”正在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制度性挑戰,可能成為套在未來兩岸協商談判、簽署協議問題上的一根繩索。目前這一協議審查尚未完成,但2015年6月12日台灣“立法院”通過的《條約締結法》④是值得參考的重要指標。這一新法規定:台灣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的程式要“法制化”,無論簽署前、討論期間或事後,都必須取得“立法院”支持。此外,也納入保留條款,爭議條約可退回重議,但此法不適用於兩岸條約或協議。然而,這一《條約締結法》很可能是未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重要參考,精神與原則應是一致的,而且可能會更嚴格。目前民進黨對該條例的主要立場是“若涉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重大事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且“立院決議後須公投復決”、“立法院得派員參與談判”、簽署的協議“一個月內送立法院審查”等。這一條例一旦通過。雖然是台灣法治化建設的重要進展,卻是兩岸關係發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礙,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與警惕。
總之,台灣立法部門對行政決策機構與部門的介入是明顯的,尤其是在兩岸議題上更為明顯與突出,將嚴重縮限與影響行政部門的兩岸事務權力,可能會造成立法、行政的權責混淆與權責不清,會有嚴重的法律與政治後遺症,對兩岸關係發展的不利影響與牽制更大,未來台灣行政部門與大陸的任何協商、談判、協議簽署甚至高層往來等都要受到立法部門的介入與干預,必將嚴重影響兩岸關係的順利與健康發展,特別是兩岸和平協議簽署的可能性將大大縮小。
①蔡浩祥,“七成支持現狀”,台灣《旺報》,2015年5月25日,A10版。
②富權,“台灣‘立法院’廢掉王郁奇訪問大陸‘武功’”。澳門《新華日報》,2014年1月13日。
③盧素梅“陸人擅自政治協商,可強制出境”,台灣《旺報》,2015年6月3日,A14版。
④許雅築,“簽FTA事前事中事後都須立院同意”,台灣《聯合報》,2015年6月13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8月號,總第2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