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舉措,教育學者熊丙奇表示,一直以來,我國的學位授予是由國家統一進行,這種學位授予制度,在過去對建立並維護高等教育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以及社會對人才需求的提高,這一學位授予體系,卻在阻礙高等學校自主辦學,培養有個性和特色的人才。學位證書不再由國家統一印制,是學位授予從國家承認走向學校自主授予的重要一步,“是一個積極的信號”。
學位證書要求
應標明的信息
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攻讀學位的學科、專業名稱;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單位名稱,校(院、所)長簽名及證書編號、發證◇期。
證書編號要求
證書編號統一採取16位阿拉伯數字的編號方法。16位數字編號的前5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6位為學位授予的級別,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7至第10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學位,填2016);後6位數為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編排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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