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日電/李飛5月31日在深圳會見香港立法會議員時的講話。
我們今天是以什麼樣的身份坐到一起開這個座談會?王光亞主任、張曉明主任和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構的成員,梁振英先生、林鄭月娥女士、袁國強先生、譚志源先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座的各位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雖然我們工作崗位不同,但我們所在的機構名稱都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的利益、維護香港的利益,應當是我們的共同職責。我們今天要談的行政長官普選問題要以什麼為共同的政治法律基礎?只能是香港基本法。中央要遵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要遵守基本法,在座的各位議員就職時都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因此,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也應當是我們的共同職責。以這兩項共同職責為基礎,下面我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談四點看法:
第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雖然只有一句話,但其含義是十分明確的,我曾經作過深入的說明,簡單來說,它包含以下三個層面的意思:第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屬於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第二,這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就是由現在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直接翻牌而來;第三,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而一個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要求必須獲得該機構過半數成員的支持,是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和通行的決策規則的。從維護基本法出發,對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的規定,不能有超出以上三點的其他理解。基本法必須得到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得到執行,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貫徹落實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就必須把上述三點理解落到實處。
第二,“8·31決定”嚴格遵循了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得到貫徹落實。按照基本法及其有關解釋確定的“五步曲”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這一權力作出的“8·31決定”,完全遵從了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得到貫徹落實。這裡我想特別指出兩點: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具有政制發展的決定權之外,還具有基本法的解釋權。雖然決定不是解釋,但蘊含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權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戰的法律效力。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在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基礎上,經過長時間研究作出的,是一項十分審慎的決定,不存在還未實施就加以改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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