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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岸“憲法共識”之五: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共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10 00:43:24


 
  兩岸現行“憲法”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的共識

  兩岸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有著明確的共識和相當一致的規定。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審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在第4條至第6條明確規定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婦女平等權以及男女婚姻自由權等。其後,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幾經修改,至今在公民基本權利自由方面的規定日趨完善。1982年全面修訂該憲法時,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由第3章前移至第2章,並以18個條文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和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對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華僑、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的權利保障也做了專門規定。2004年修憲時,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莊嚴寫入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鄭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我國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國家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目標。”

  台灣地區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在1946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憲法草案案》基礎上制定的,其中,對基本人權保障的規定,包含了許多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當時的主張和要求,在戰後各國制定的憲法中,居於領先地位。該“憲法”將“人民之權利義務”作為第2章,列於第1章“總綱”之後,並以16個條文比較全面地規定了人民的基本人權。在列舉規定了人民的平等權、人身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復決權、考試服公職權、受教育權、請求賠償權等基本權利自由後,還專條兜底規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2條)台灣司法院的大法官們多年來也孜孜不倦地通過一次次的“釋憲”,不斷明確和擴大了基本人權的保障範圍。

  綜觀兩岸現行“憲法”有關基本人權保障的規定,都服膺《世界人權宣言》所弘揚的人權精神,都對《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保障基本人權”的宗旨予以充分肯定,都對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予以充分尊重。可以說,在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方面,兩岸具有明確的憲法共識。當然,兩岸現行“憲法”由於制定的背景和時空有別,在人權保障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差異。這需要在今後的互動中進一步完善,以提高整個中國的人權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全體中國人的基本人權。

  兩岸執政當局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共識的確認

  1997年,中共15大報告中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共第一次把共產黨執政同“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聯繫起來。2002年,“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標寫入中共16大報告中。“進入21世紀,中國共產黨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這是我國治國理政的理念一個重大變化和提升。以人為本要求把人特別是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權益作為最高的價值取向,強調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2007年,中共17大報告中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這是中國人權的政治宣言和發展綱領。2012年的中共18大報告中,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之一,進一步強調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性。2014年,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又被確立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重點領域。中共18屆4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

  2011年7月,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台灣會見由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李君如率領的中國人權研究會代表團時,就人權基本理論與實踐、兩岸人權事業進展,以及在人權發展中面臨的問題進行了坦誠的、友好的交流。2014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領導人馬英九在其講話中指出:“在台灣,人人都是國家的主人,人人都受到憲法的保障。”“人民透過媒體、網絡與集會遊行對公共事務的發聲,蓬勃而多元,不會受到任何箝制,他們的活躍與普及,不僅豐富了民眾的信息、更深化了政策的討論。”2014年12月10日,馬英九在出席世界人權日紀念活動中進一步指出“今年聯合國提出人權365概念,就是強調每天都要保障人權,不是只有在人權日才落實。”他還舉去年發生的洪仲丘案,使“軍法”審判回歸普通法院,他相信人權的保障將能促進社會和諧、增加台當局的效率。

  無論是在“憲法”和法律層面,還是在執政者的執政行為層面,兩岸執政當局對“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有著充分的共識。在兩岸和平發展的大背景下,“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作為現代國家根本大法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必然要寫入將來簽訂的系列兩岸和平協議,成為兩岸公權力機關的行為宗旨和施政目的,從而不斷提升兩岸全體中國人基本人權的保障水平。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6月號,總第210期)

    相關網址: 兩岸“憲法共識”之六:對政府“注重民生、增進民眾福祉”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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