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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
http://www.CRNTT.com   2015-05-04 10:41:31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具有香港特色

  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提名辦法。行政長官普選時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人數為1,200人,由四大界別等比例組成,即工商、金融界300人,專業界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代表、鄉議局代表、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代表共300人。提名委員會組成後,按照民主程序從參選人中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二是普選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500多萬合資格選民從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中,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三是任命辦法。在香港當地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後,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三方面內容共同構成完整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

  “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個主要特點。”

  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個主要特點。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由400人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長官由800至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這幾次選舉實踐都表明,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恰如香港社會的一個縮影,涵蓋方方面面,具有廣泛代表性,而且運作良好。按照選舉委員會模式組成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體現了歷史沿革,是一種比較自然的制度演變。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另一重要特點,是當選的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它與提名委員會提名、全社會“一人一票”選舉相結合,形成了行政長官必須獲得香港社會和中央政府“雙認可”的機制,並融合了選任制和委任制的元素,也是一種制度創新。

  特區政府經過廣泛公眾諮詢後,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基礎上提出了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方案。其中許多規定,包括將提名分為委員推薦和委員會提名兩個階段、獲120名提名委員推薦即可“入閘”、設定最多不超過240名委員推薦的上限以確保有足夠多的人選供提名委員會選擇、每名提名委員提名時可投2至N票、提名採取無記名方式等,進一步細化了普選制度,盡可能地體現了民主、開放、公平、公正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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