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胞誼階段
從1979年國慶節大陸方面宣佈停止炮擊、倡導兩岸“三通四流”、“和平統一”開始,到2009年台灣開放陸資入台之前,海峽兩岸關係可以稱為胞誼階段。這一階段的最大特徵就是兩岸關係訴諸胞誼,以民族情、故鄉情、親友情為最大憑藉和依據。大陸放棄武力解放而倡導三通四流、鼓勵兩岸貿易、吸引台商投資,台灣開放大陸探親繼而開放大陸人員赴台,都是最為實質性的轉變。在這三種情誼力量的運用之下,兩岸之間新三十年關係相較於前一時代,有了突破性發展,取得了兩岸互贏互利的巨大成就。
(三)經濟階段
從2009年台灣方面開放大陸資本入台投資起,海峽兩岸關係進入以經濟為最主要憑借力或依據的階段。從那時起,近二十年大陸單向開放台商投資的格局發生了兩岸雙向投資的重大改變,大陸赴台觀光旅遊正式全面開放。從2008年國民黨恢復執政地位以來,馬英九和台當局把兩岸經濟關係提升視為“拼經濟”的重要一環,兩岸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也反映了兩岸當局在加深經濟合作關係、實現兩岸經濟共贏問題上的高度共識。五年多來,大陸更多注重經濟或市場的紐帶推進兩岸合作互利,而不僅僅是像前一階段那樣以示恩讓利、修補胞誼為經濟貿易關係的主要任務;台灣方面也放棄了李登輝、陳水扁主政時期所謂“戒急用忍”、防範“經濟統戰”為主旨的兩岸經貿政策,對兩岸投資貿易問題採取了更加開放務實的態度。在這種默契之下,兩岸經濟關係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四)法治階段
未來的海峽兩岸關係,應該進入法治階段。從現在開始,據以解決兩岸關係問題的主要力量或手段,應該是法治的。就是說,作為內戰延續的軍事手段處理模式、作為統戰工作的族情胞誼處理模式、作為經濟戰略的互利互依處理模式,都應該大部或一定程度上退出歷史,一種本於法治根本追求並訴諸法治手段的兩岸關係問題處理模式應該成為主流。這一階段的最大特徵應該是兩岸關係中一切問題都將轉換為法律問題,都將在法治的框架中尋求解決,而最後的解決過程將導致一個兩岸共同法治框架或體系的正式形成。
四中全會決議與兩岸關係
“法治階段”基本任務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確定了“法治中國”的基本實施方案。這一方案從兩個層次為未來海峽兩岸關係問題的法治解決確定了基本方針。第一個層次是一國兩制國家統一工程的未竟任務如何完成的角度或層次,第二個層次是法治中國整體工程及其各個子工程在與兩岸關係有關的問題上如何邏輯延伸的角度或層次。
從第一個層次而言,四中全會決議明確指出,要“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這是一個兩岸關係問題“法治化解決”的總原則。這一原則可以視為宣告了兩岸關係“法治時代”的開始。這一總原則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
(1)“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這是從完善涉台事務立法體系來講的,就是首先要讓所有涉台事務有法可依。這是兩岸關係法治化的第一要求。
(2)“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這是從依法反台獨、護統一的角度講的。就是說,在反台獨立法健全的前提下,反台獨將不再僅僅是政治運作,也必須是執法司法職權行動;反台獨工作要法治化運作(特別是司法)。
(3)“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這是從港澳台同胞在大陸一切生活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的角度來講的。作為另一制區域的國民,合法居留於大陸制度之下,原則上講當然必須遵守大陸的制度。但是由於其區籍身份特殊性,有時無法按照完全與大陸居民一樣的途徑程序去保障權益;同時由於其依據另一制下形成的合法權益在大陸地區須有正常承認和延伸效果,也需要大陸有相關的“銜接性”法制。這兩個方面,都需要大陸地區有行政法律規範、司法法律規範,共同構成對港澳台同胞合法權益的平等保障。特別是在兩種法制差異顯著的情形下,要完善通過司法途徑的人權保障機制。
(4)“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大陸同台灣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這是就兩制地區之間的司法協助而言的,這是兩岸關係法治化操作體系不可或缺的有機部分。民事、行政的司法協助,與第(3)點權利保障機制建設問題銜接或有重合;刑事司法協助,亦即打擊犯罪之兩岸合作,同樣也是兩岸關係法治化操作體系的一部分。1990年的《海峽兩岸紅十字會組織有關海上遣返協議》,1993年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2009年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都是在這一方面的法治化建設工程組成部分。不過,民間協議不能代替國家立法;國家立法(含人大立法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各部委部門規章)應該就此設置符合法治要求的“銜接性”規範體系。
就第二個層次而言,四中全會決議從“完善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程的領導”等六個具體側面設計了法治子工程建設方案。這些方案,按照“法治”理念做出順理成章的邏輯延伸,都涉及兩岸關係問題。
(1)完善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及憲法實施監督機制,當然涉及“一國兩制”在憲法上體現和保障的完善。在二十多年來兩岸已經通過名義上的中介機構簽署了二十餘項實際上的官方協議的情形下,仍僅僅靠現行憲法序言中的“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的政治宣示和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區區兩句話,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把“兩制有機並存的一國”轉化為憲法上的規範體系,在憲法上全面體現出來,這才足以承擔保障一國兩制的重責。不然,眼下兩岸關係中很多重大問題的解決都於憲法無據,甚至以違憲的方式出現,大有害於“依憲治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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