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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劉志軍律師:這幾年自殺貪官比被判死刑的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3-28 09:32:13


 
  情節重於數額的量刑趨勢

  事實上,中共十八大後,彭曙、胡浩龍並非第一撥因為貪賄被判死刑的國家工作人員。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被媒體稱為“廣州第一貪”,涉案金額超過3億。去年12月,張因犯有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三人以外,同為2014年受審的高官無一獲死刑。比如,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原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受賄1073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4755萬,被判處死緩;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3558萬,被判處無期徒刑……

  從這些數字來看,很多人大概會把涉案金額是否過億作為貪官生死的分界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認為,受賄案件中,涉案金額的確是最主要的量刑標準,“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來的”。

  依據1997年刑法,個人受賄數額超過10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但隨著經濟發展和貪賄大案不斷湧現,司法機關量刑時逐步放寬了涉案金額與刑罰的對應關係。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額超過百萬,也算是“數額特別巨大”。

  阮齊林同時表示,對貪官是否判處死刑,還要看有沒有其他後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況下,“是否因為受賄違背了職責,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等等,都是可能導致死刑的理由。”阮齊林說。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對阮齊林的觀點表示贊同。在錢列陽看來,“‘罪’是立體的,由多方面行為構成,絕不僅僅是涉案金額這麼簡單。”一名涉貪官員歸案後是否承認錯誤、積極退贓,是否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轉移到國外無法追回等,都是評判罪行的重要標準。錢列陽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些表現比數額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時能夠起到關鍵作用。

  在情節重於數額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就是一正一反兩個鮮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陳同海以受賄1.9573億在當時創下1949年以來全國最高涉案金額。但鑒於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還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北京二中院對其從輕判處死緩。而早陳兩年宣判的鄭筱萸,雖然受賄金額只有640萬元,卻因為“嚴重破壞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後果和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北京一中院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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