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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財政部長Mathias Cormann。(中評社 黃蔚攝) |
丁學東認為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選擇,有重要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WTO框架下暫時不能解決的分歧,使多雙邊的投資活動能夠正常進行。同時還有另外一個積極作用,就是反過來又倒逼WTO談判進一步向前推進。
不過他也強調,雙邊和多邊的協定也有一些弊端,首先是碎片化,使得國際投資規則體系被幾千個協議所構成,將來有可能會演變成變相的投資保護主義。第二個弊端是複雜性。多雙邊、地區性協議把投資問題和貿易問題交織在一起,把知識產問題、勞資問題、環境保護問題和其他問題都交織在一起,使得協議規則變得非常複雜。第三個弊端是帶來了很大的差異性,規則差異巨大,適合了這個國家,不一定適合那個國家。第四個弊端是貿易爭端解決起來更加困難,因為各自規定還不一樣,在國際仲裁爭端當中要耗時、耗成本。第五個弊端是會把一些政治問題寫進相關的協議當中,這當然與我們所希望達成的全球統一的貿易體系更加背道而馳。
印尼前貿易部長:談判過程關注五個要點
印尼前貿易部長馮慧蘭認為,在達成協議的過程中她關注五個點:第一,在協議裡面體現的原則,其中有一項就是範圍的問題,有一些是我們應該把組合投資給納入到對外直接投資的管制框架裡面;第二,實際上是跟世貿有關的原則,國民待遇。如果投資者進入之後,應該是被當作國內企業同等對待;第三,最惠國的待遇,不能在中國投資人和美國投資者之間做出歧視對待;第四,投資保護政策,希望能夠在本地的表現這一塊有更多的標準,比如說在投資方面能夠進一步推動自由化。第五,投資保護和爭端解決,在爭端解決這一塊投資協定,可能是唯一的一個投資可以在仲裁、法院去用這個渠道。而且現在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是把國家告上去,比如說對於他們的一些公平的非歧視對待的微詞,這樣的一些問題是提交仲裁。
馮慧蘭回顧道,投資話題在世貿組織1995年成立的時候也是重新被提出來,在西雅圖回合曾經提出來,當時美國是東道國。很多的發展中國家又一次拒絕,在2003年坎昆部長級會上,又是沒有通過。“我想在世貿協定裡面,在世貿約束性的協定裡面大概有兩個組成部分跟投資相關,就是跟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在跟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裡面,投資的表現是有一些要求的,如果你在一個國家投資在東道國有本地成分或進出口的要求,還有進口的比例,這是當時在WTO協議裡面的組成部分。”她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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