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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關注:有人公然在香港搞分裂!
http://www.CRNTT.com   2015-03-01 00:07:17


 
  但很不幸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政治發展的過程中的確出現了一些令人擔憂的現象。部分反對派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直接選舉的問題上大做文章,發動了聲勢浩大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破壞了香港地區的經濟秩序,損害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形象。近些年來,香港反對派人士不斷挑起香港居民與內地遊客之間的衝突,試圖以此來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地區的實施。基於這種情況,部分學者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應當增加規定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條款,在必要的時候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採取法律措施。這是一種非常有價值的建議。但是從目前來看,最妥當的解決方案仍然是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落到實處。

  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過於原則,涉及部分內容已經被香港現有的法規包括進去,因此,沒有必要單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只需要向香港立法會提出法律編纂的意見,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集中起來即可。但是,也有一些法律專家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安全,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為顛覆國家的橋頭堡,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分裂國家的活動制定法律規範。筆者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這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約束。不管是以編纂的方式還是專門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都應該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不是一個授權性的規範,而是一個強制性的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貫徹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制定法律規範。

  部分學者認為,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主體是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因此,有必要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履行中央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由中央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而不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行不悖,二者之間不是一種緊張的關係,而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換句話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自行制定法律維護國家安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制定專門的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的安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當然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不存在責任不清的問題,當然也不存在立法權限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因此,不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否制定國家安全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有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制定相關的特區法律。

  現在的問題是,香港立法機關在推動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變為特區法律的過程中遇到了巨大的政治阻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有能力推動這項立法,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制能力不夠的表現,同時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民主政治發展面臨的重大危機。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推動中貫徹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那麼,有必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最直接的辦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讓這部法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的重要基礎,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解決香港民主政治發展中出現的混亂問題,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香港分裂勢力煽動香港獨立的各種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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