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強調,第二十三條已說明應由香港自行立法處理,既然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目前便應先根據二十三條自行立法,若最後證明不能自行立法,例如立法會否決相關的本地國安草案,此時便可考慮其他方法保障國家安全。然而,目前並無相關情況出現,不存在香港特區推行內地《國安法》的條件。
被問到作為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是否支持吳秋北的建議,陳弘毅說,要視乎屆時新修訂的《國安法》條文是在第二十三條內或外。
他說,香港在立法上有很大自治權,只有少數涉及國防或外交的全國性法律會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內,例如國旗法及國籍法。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則對媒體回應指,吳秋北的建議與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有矛盾。
梁愛詩亦指出,2014年11月1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反間諜法時,經已廢除《國家安全法》,新的《國家安全法》正在立法階段,內容與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似乎不相同,後者較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因此不認為可以按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引入附件三,除非因戰爭狀態或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害國家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才會發佈命令,將有關法律在港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