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尤陳俊認為,福喜案警示“食品安全案件僅僅靠重罰是不夠的”。
“更應該需要通過國家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企業間的競爭性監督,以及培育消費者的集體訴訟,充分掌握食品企業的信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江蘇泰州1.6億環境公益訴訟案,則是目前賠償損失數額最大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在這個案例中,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保護庭進行審理,二審開庭時間選在中國第一個環保宣傳日12月4日,省高院的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省檢察院的副檢察長親自出庭進行訴訟。
“這一系列安排,就使這個案件成為環境賠償天價案的標杆。”河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陳啟超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評價,這一案例更展現了環境公益訴訟要從“被動靠政府”的單一訴訟模式,走向“多元治理、公眾參與”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並行訴訟模式。
竺效也提出了一系列問題:“基金的管理制度尚未到位。1.6億的天價罰款不可能給個人,那麼,誰來管理它?誰保證真正用到公益恢復的目的?”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司法探索和解釋。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吳革是“中國影響性訴訟”的發起人。在他看來,影響性訴訟可能是大案、名案、典型個案,但後者並不都是影響性訴訟。
“影響性訴訟是以個案推進法治,始終站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前頭。”吳革最後說,“它們不僅是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的結果,更是提出改革開放、社會轉型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並以主體間利益糾紛的方式,尋求通過個案促進制度完善的契機,反過來也為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提供個案糾紛化解的法治經驗。”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