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腐敗又為什麼?
看八項規定和六項禁令,究竟是如何表述的:
“到基層調研……不安排宴請”(八項規定第一項);
“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禮、宴請”(六項禁令第一項);
“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六項禁令第二項);“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六項禁令第三項);
“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不准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准違反規定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
不准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不准用公款組織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遊、出國(境)旅遊等活動;
不准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六項禁令第四項)。
顯然這些“嚴禁”、“不准”的事項,沒有一條是針對正當福利的。 >>
>>>其次,用制度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
那麼,如何使“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落到實處?筆者以為還是從制度方面入手,以制度作保障。一是明確“正常福利待遇”的內容,這一點可以從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印發的文件中進行梳理,如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以及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交通、車改、異地安家費等;二是規定相關標準,規定具體的數量、價格標準等,以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將發給員工的福利向社會公開,發放的名義、發放的範圍、發放的標準等都有一本明細的台帳,經得起審計審查,經得起民眾監督;四是對那些隨意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範圍甚至是濫發福利以及找各種借口不保障職工“正常福利待遇”、侵害職工合法利益的行為均進行追究問責。如此這般,不僅能切實保障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待遇”,而且能夠遏制借員工“正常福利”之名行腐敗之實的不法行為。>>
建議一:保障“正常福利”關鍵在公開透明
要做到保障幹部職工享有正常福利待遇,就必須將“福利”置於公正透明的環境中,讓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制度規範化、透明化。並進一步明確哪些福利是正當的,並公開接受各界監督。只有在可操作的制度保障下,才能避免基層的執行者們或為了避嫌、或為了私心而走極端,從“濫發”演變成“不發”。>>
建議二:正常福利待遇還需依法“入保”
正所謂,依法治國的精義在於依法治“官”。因此,要保障幹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還需依法“入保”。既要嚴格按照黨紀黨規,依紀依法查處違紀違規發放錢物獎勵行為,還要按照法治建設要求,將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整頓或查處,更要進一步明確幹部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出台相應的具體操作細則,並強化政策落實的執行監督力度。如此,才能更有利於該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也才能依法維護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待遇。>>
建議三:節日福利可按“清單”發
現在,相關部門針對職工正常福利被不合理拿掉這一事實,聲明要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這讓人由衷感到高興。不過,要想讓正常的福利待遇重新回來,僅僅憑這一句“號召”顯然是難以達到目的。我看應有進一步的政策跟上來,最好能對“正常福利待遇”進行明確界定,公布清單,然後要求各單位必須足額給予發放。否則,如果沒有統一的標準,基層單位執行起來難免不畏首畏尾,害怕踏上紅線,效果當然不會好到哪裡去。與此同時,不排除有些人再次打著“正常福利”的幌子,亂發亂花,中飽私囊。
一些單位,借反腐之名停止福利發放,我懷疑有故意和矯情的成分。一是我不相信單位領導沒有區分正常與非正常福利的能力;二是有的故意做作,看看我這裡貫徹中央規定多麼雷厲風行多麼堅決徹底。或者還別有用心,轉移群眾注意力。要不然,他們怎麼會把旅遊說成調研,怎麼會巧立名目濫發物品?可見領導分得清孰對孰錯,沒有那麼低能,是非界限,“拎得清”的。>>
建議四:對元旦春節不發放“正常福利”也要追責
如何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待遇?其一,將元旦春節能發放的“正常福利”固定化,規定標準,可以從數量和價格上進行規定;其二,發放公開化。哪個單位在這個元旦春節發放了哪些“正常福利”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其三,對於不發放“正常福利”或是泛發福利行為均要進行追究。如此,才能切實保障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否則,保障幹部職工正常福利待遇可能會成為一句空話,或是靜悄悄地被“異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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