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與減刑:最終量刑要考量具體案情
根據媒體報道,從一審開庭時的痛哭流涕並自稱“利令智昏”,到在紀委辦案期間提交《關於發改系統項目審批環節防範腐敗問題的若干建議》,劉鐵男似乎對自己的腐敗墮落頗為後悔並在力爭輕判。
但實施上,悔過情節能作為認罪表現可輕判嗎?從河北省廊坊中院公開的判決書可見,劉鐵男在辦案期間結合自身教訓,為從制度設置的源頭上預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屬於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情形,不構成立功。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刑訴法專家洪道德告訴記者,我國刑法沒有把悔罪作為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也就是說有悔罪能作為酌情懲罰的一個情節,最終量刑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洪道德說,“從媒體公開報道看,像劉鐵男從一審到宣判在法庭上一直都有哭訴懺悔,但是實際沒有影響對他的判刑。”
14人提到“我是農民的兒子”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
●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
●原四川省達州市市委常委李志成
●原陝西省農機局局長胡璽賢
●原四川省宜賓市副市長陳光禮
●原無錫市南長區南湖街道辦事處主任吳大明
●原山東省齊河縣審計局投資審計科科長客風銀
●原德州市市長助理、黃河三角洲開發辦公室主任張如廷
●原重慶市黔江區蓬東鄉黨委書記陳劍飛
●原江蘇省海安縣墩頭鎮人大代表鄧清
●原雲南省西疇縣教育局局長皮登坤
●原重慶市長壽區建委黨委委員郭水文
●原甘肅省張掖市濱河新區管委會副主任李興忠
●原鄭州經開區京航辦事處農財辦主任郭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