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確定自身管轄權方面的權力時,也必須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菲律賓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明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中菲之間存在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還要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助於爭端的和平解決。
鑒於上述,並基於仲裁庭對本案顯然沒有管轄權,中國政府決定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以捍衛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確保中國依據《公約》作出的排除性聲明起到應有的效力,維護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