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5日電/公務員工資,一直是輿論熱點話題。目前,我國約有700多萬公務員。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工資制度,影響的顯然不只是公務員的個人福祉,更關係到國家的治理體系與成效。現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施行於2006年,缺陷日益凸顯,改革亟待破局。一邊是基層公務員為收入低對媒體大吐苦水,一邊是公眾對公務員福利待遇的各種“吐槽”,到底是哪些因素掣肘公務員工資改革?新一輪公務員工資改革怎麼改?在收入分配改革全局中應處於怎樣的方位?對此,人民網特別推出“十問公務員工資改革”系列報道,與網友一起探討。
據人民網報道,現行《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工資水平的表述只有兩句話:“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實際上,在表決前的草案中,還有一句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因為許多代表提出,公務員的層級比較多,企業人員的層級比較少;企業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務員的工資與企業人員的工資很難做到基本平衡。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了上述語句。
最終,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就剩下“工資調查制度”。法律於2006年規定的這項制度,至今還沒有在國內真正實現,因此現行公務員工資水平實際上缺乏一個法定的、明確的標準。
尤其,法律在公務員工資水平與“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之間的相對關係上用語模糊,既未說高於,也未說低於,還刪去了近似“等於”的用語。在這個問題上的民間意見也相當不統一:有認為公務員工資應當基本等同於社會平均工資的,有認為應該略高於的,還有認為不應超過這個水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