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5日電/香港反對派一直藉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就政改指指點點,聲稱香港及中央沒有履行有關條文。
據大公網報道,事實上,從港英時期至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從不適用於香港。1976年,英國政府決定把《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就該條特別向聯合國作出了以下保留修文:“就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或立法機構而言,英國政府保留不應用《公約》第二十五(b)條的權利。”及至1996年6月回歸前夕,中央政府曾照會聯合國秘書長,表示特區政府成立後將維持相關憲政安排,不作改動。
在去年香港特區政府在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香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報告中亦指出,就本地法例而言,《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只有憑藉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才具有憲制意義。
報告亦列明,當《公約》於1976年被引申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就第二十五條(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實施該項條文的權利。根據1997年6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項保留條文在香港特區繼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