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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司法合作法律制度”分組討論現場。(中評社 黃蔚攝) |
中評社重慶8月26日電(記者 黃蔚)第三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昨日在重慶開幕,兩岸法界學者專家今天上午在以“兩岸司法合作法律制度”為主題的分組討論中發表相關意見,指出一些滯後於時代發展的合作機制,也提出諸多提升兩岸司法合作的建設性意見,對兩岸相關方在司法合作上的進一步深化大有助力。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涉台庭庭長李樺將注意力放在構建兩岸司法文書“院對院”對口協助送達機制,她在發言中指出,之所以提出這樣的送達機制,是因為當前兩岸司法文書送達還存在公文層層轉遞流轉時間長、共同操作規則缺乏導致送達隨意性大、法律有差異致送達標準難以認定、預留期限過長致案件空轉、直接聯繫管道缺乏致送達效率及成功率受影響地問題。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淑鈿關注了兩岸間的仲裁問題,她說,當前海峽兩岸仲裁裁決認可與執行制度卻忽視了仲裁裁決認可與執行制度具有獨立性,將仲裁裁決的認可執行與民事判決的認可執行合併立法,並且仲裁裁決參照民事判決予以認可,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大陸法院審查事項的悖謬和台灣地區法院審查事項與程式開展法律適用的困難,影響了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並最終影響了當事人對仲裁機制的選擇。為進一步促進仲裁裁決的流通,兩岸應制定雙邊或單邊的專項性的仲裁裁決認可與執行制度。
中華犯罪協會研究員傅美惠研究了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的“犯罪情資交換”,她表示,兩岸目前已在“犯罪情資交換”上成果豐碩,為爭取時效,偵查實務上,經常大量使用情資交換程式取得證據。不可諱言地,依情資交換程式取得證據比起依司法互助之調查取證程式取得證據,更具時效性及彈性,惟依司法互助之調查取證程式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則較有爭議。為免產生前開爭議,可就情資交換程式取得之證據區分為中間情資或終局情資。若該證據為中間情資,因僅供做偵查之線索,未來不會提出於法院行使,並不會產生證據能力之爭議,此時,應可大量使用情資交換程式取得證據,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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