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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趙力昌:兩岸共同保衛海洋利益的六種可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23 01:40:25


 
  四是軍事設施服務開放或共用。當中方(大陸或台灣方面)與有關國家發生海洋權益危機和衝突時,為有效維護中華民族的海洋權益,在形勢需要或情況緊急時,海峽兩岸可互相提供或開放一定的場所和設施,為對方軍事行動提供便利和幫助。這在1974年保衛西沙、1988年保衛南沙的鬥爭中已有實際的體現,雙方應繼續堅持與發展這一合作方式。鑒於政治、軍事因素和雙方互信程度,相互開放和提供場地應由外島(東沙島、南沙太平島和西沙永興島)逐步推進,共用的設施則包括機場、港口、錨地及其相應保障物資。

  五是開展聯合軍演。兩岸之間聯合軍演,有利於兩岸軍方增進了解,增強互信,取長補短,培養默契,為進一步開展合作打下良好基礎。考慮到兩岸互信程度和政治敏感性,兩岸聯合軍演的海域可從公海開始,到兩岸實際控制的領海,再到與外國有爭議的海域;參與演習的兵力,可從准軍事力量(大陸海警海監力量,台灣“海巡署”)開始,逐步擴大到海、空等軍種;演習的內容,可由人道主義救援、防止海域污染、海上聯合執法等,逐步擴展到海上反恐等領域。

  六是進行聯合軍事行動。聯合軍事行動是在兩岸軍事合作共同維護海洋權益的最高形式,也是制約因素最多、實現難度最大的合作形式,有待於兩岸高度政治互信水平及形勢的變化。對此台灣民間有著較為強烈的呼聲,比如2014年5月30日,台灣保釣團體就發出呼籲“勇於突破目前幾近僵化的戰略思維,應在關鍵時刻,果斷地與對岸採取互補互利的聯合行動,共同光復並捍衛釣魚島”。

  “第二十三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期間,專家學者圍繞“全面增進互信深化和平發展”議題進行深入探討與交流。

  (後方支援記者:黃博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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