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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張新鷹: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也有邊際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11 09:44:47


 
  不言而喻,在現代法治社會,任何自由權利都不能無限度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作為一個屬於一定歷史和社會範疇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作為公民權利,它是有邊際、有界限的。對於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邊際的界定,其實在《憲法》和以《宗教事務條例》為代表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已經十分清楚。《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對於涉及宗教內容的宗教團體出版物,《宗教事務條例》規定不得含有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內容。
 
  這樣的一些規定,用“禁止”或“應然”的方式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與公民及宗教團體法定義務之間的平衡,實際上也通過抽象列舉揭示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如果被濫用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這種後果的嚴重性主要表現為對上述法定義務的否定和踐踏。而履行這些義務,乃是同時可以正常行使和依法維護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必要條件。在這個意義上,這些法定義務就標明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邊際。如果換用“底線”一詞,否定和踐踏了這些邊際,也就是越過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底線,“自由”就會被“不自由”所代替。正是由於在國家認同、社會秩序和人我關係等不同層面存在著這樣一些法定邊際,“宗教信仰自由”才在中國社會生活中成為具體的而不是空泛的、切實的而不是虛幻的公民基本權利,對涉及宗教的公共事務的依法管理也才能在不進行專項《宗教法》立法的情況下,依照《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持續展開。
 
  “招遠血案”和宗教極端勢力製造的暴恐事件表明,在當今中國的複雜現實面前,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劃定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邊際是必要的,由政府認定合法宗教及其組織實體的範圍是必要的,專門機構對邪教和宗教極端組織進行甄別判定並對其活動採取防範性而不僅僅是追懲性措施也是必要的。因為無論是宗教極端勢力,或是邪教恐怖分子,都認為按照他們的方式進行所謂“信仰表達”是應該完全自由的,以至認為任意剝奪他人的信仰選擇權、行動自主權甚至生命存續權也屬於他們的自由權利。按照這些人從其團夥中得到的特異性思維邏輯,妨礙這種自由的他人猶如惡魔,妨礙這種自由的法律不啻糞土,妨礙這種自由的政府應該推翻。結果,他們狂熱追求“信仰”目標的個體或集體行為,便在一個共產黨執政的、崛起中的多民族大國內部,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了某些外在政治勢力的破壞工具,因此而遭到公權力和社會公眾迫不得已的反制,只能說他們是咎由自取。
 
  況且,當前已經出現的那些邪教和宗教極端群體,沒有一個不是主動給自己塗抹上反派政治油彩。實質上,它們就是一些具備刑事犯罪情節的地下政治團夥,只不過其成員真的以為或者自欺欺人說搞的是“宗教”“修煉”罷了。對於沉迷其間的“狂信者”而言,從交出靈魂、任人操縱的那天起,如果拒絕改弦更張,就注定要承受孤獨地走向地獄的命運。對於被他們所冒充、所曲解的某種宗教而言,只要身在其中的教團領袖和普通信徒不肯接受“李代桃僵”的綁架,就有理由結合本宗教的正統教義和道德信條,自覺釐清在本宗教具體實踐中運用信仰自由權利所應該持守的恰當幅度。像此前我國佛教界舉行以“慈心悲願,善待生命”為主題的佛教生命觀研討會,伊斯蘭教界舉行以“堅守中道,遠離極端”為主題的伊斯蘭教中道思想研討會,都是極有針對性的思想淨化行動。
 
  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作為與法定義務相平衡、相統一的一項有明確內涵的公民權利,一直被試圖用抽象的、脫離中國實際的“宗教自由”概念去估價、去修正。不僅美國每年根據其《國際宗教自由法案》發表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堅持把中國打入另册,予以“特別關注”,而且在中國國內,涉及宗教問題以及邪教治理方面的事務也經常處於“敏感狀態”,以至成為似乎我們自己在國際舞台上都不願多說的一個特殊論域。與此同時,用全盤照搬的“宗教自由”概念替換現行《憲法》和法律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早已不是新鮮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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