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近年訪港旅客大增,令香港旅館的需求亦相應上升。不過,此類旅館多在民居大廈內經營,多年來對大廈居民造成嚴重滋擾,更會構成走火安全風險。針對問題所在,政府昨日建議修訂《旅館業條例》,把“大廈公契”的內容納入發牌標準,倘若公契訂明不可經營商業用途或只可用作住宅用途,便可拒絕發牌及撤銷現有牌照,至於除了旅館受到規管之外,其他商業活動會否受影響,修訂建議未有詳細闡釋。
據《成報》報道,香港民政事務總署多年一直沿用超過20年的旅館業條例發出旅館牌照,條例根據樓宇及防火安全,決定是否向旅館發牌。外界一直有聲音指旅館對居民造成滋擾,認為政府在處理牌照申請時,應考慮大廈公契和居民的意見。
政府經過商議後,昨日推出《旅館業條例》檢討諮詢文件,建議加強規管旅館的發牌及執法。新的建議把大廈公契納入旅館發牌的標準,如果公契內包含明確的“限制性條文”,規定不容許在大廈內經營旅館或進行商業活動,或處所只可作“私人住宅用途”,政府可拒絕發出牌照。
現時全港共有1629間持牌旅館,根據過往牌照事務處的執法經驗,約有200多間旅館的大廈公契,明確限制大廈經營商業活動,若日後條例修訂後,政府亦會拒絕向這些旅館續牌。
當局又建議更多優化旅館的措施,包括強制規定持牌人要為其旅館購買第三者保險、設立24小時接待櫃枱以保障住客安全和清楚區分“酒店”和“賓館”的定義。另外,政府又會加強對無牌旅館的執法。據民政事務總署的資料顯示,去年曾進行約1萬宗打擊無牌旅館的活動,最後成功定罪只有161宗,該署認為主要是因為很難透過“放蛇”搜集定罪證據,加上很多旅客透過互聯網訂房、付款,難以對無牌旅館的經營者提出檢控。
在諮詢文件建議下,該署可向裁判法庭申請搜查令,有需要時可強行進入任何懷疑的無牌旅館;同時又會加重罰則,最高罰款由現時的20萬元加至50萬元,監禁最高由兩年加至3年。而針對無牌旅館經營者被定罪後,有可能在同一處所再經營無牌旅館,當局建議規定如果處所因無牌旅館第二次被定罪,可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該處所六個月。當局將諮詢公眾8星期,由即日開始至下月28日,預計明年上半年草擬法例草案,向呈交立法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