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4日電/自去年11月份以來,銀監會已經三次放權,取消了多個事項的審批,並將部分事項的審批權下放至地方銀監局。
銀監會6月23日發布消息稱,近日發布了《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改進市場准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根據《通知》,對以下事項不再審批,改為報告制管理: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
至於銀行高管內部平調,《通知》規定,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時,實行事後報告制,填寫備案登記表,此類轉任無須提交原崗位離任審計報告。
《通知》還要求,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及時停止審批,不得拆分、合併或重組後以新的名義、條目變相審批。《通知》還對改進機構准入輔導、規範任職資格審查等環節進行了規範,目的是統一審批標準和流程,對同質同類准入事項協調一致,以提高准入效率、促進准入公平。
此外,銀監會還將部分金融機構新設分行等事項的審批權下放至地方銀監局。銀監會表示,根據監管權責對等的原則,合理分配審批事權,下放審批管理權限,使審批行為進一步貼近市場、貼近基層,提高監管有效性。
這些下放審批權的事項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分行級專營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開業核准由所在地銀監局審批;城市商業銀行省內新設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設不跨省的二級分行由所在地銀監局審批;銀監會已規定由銀監局審批的高管人員,其個案審批不再報上級准入部門核准;消費金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任職資格由所在地銀監局核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開辦信用卡收單業務和使用統一品牌開辦信用卡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審批;政策性銀行二級分行高管任職資格由銀監局下放至銀監分局核准。
此前,在今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修訂完善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同時下放了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權限。
去年11月,銀監會公布修訂後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包括銀行開辦基金托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並且大幅鬆綁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相關審批。
有分析人士稱,銀監會去年年底以來多次取消了行政許可項目,體現銀監會逐漸將工作重點由准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後的動態化監管。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