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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田飛龍:港式民主畸生無底線“外援模式”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04 17:06:17


 

  “香港人民”儘管活躍于英美政治家和“泛民”口頭,隐含著“自決權”的指向,但其實在歷史上和基本法上均不存在,更不成立。1840年之前的香港處於中國王朝政治之下,是普通的基層行政區劃。殖民地時期的香港是英國的殖民領地,由英王和港督直接統治,自治領地的地位都不是,隻是在殖民地後期享有谘詢性質的協商民主地位,金耀基稱為“行政吸納政治”。1980年代回歸談判中,英國曾提出“三腳櫈”模式,被主權意識清醒的鄧小平斷然否決。1997年之後,部分港人“身體”上回歸,“心理”上遊離,身心分裂,認同艱難,“大陸化”之恐懼随著中國崛起和深度整合而日益飙升。於是,“城邦論”出世,“次主權”試探,更有此輪政改中藉“民主”重新做“第三隻腳”的想像與嘗試,在中央與西方之間背靠西方“光榮自保”。這或許就是他們想像中的“香港人民”的政治理想歸屬。

  “香港人民”的行政法概念

  然而,這裡的“人民”概念顯然被有意曲解和濫用了。回到真實的基本法語境,“香港人民”在憲法意義上並不存在,隻是一種形象意義的說法,隻是一個行政法概念,在行政法意義上存在。縱觀基本法全文,出現“人民”字樣的概念隻有序言中的“中國人民”以及序言與正文中“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等,是一國內涵,與港無涉。基本法個體意義上的主體概念包括公民和居民,前者的完整表述是“中國公民”,隻能由中國憲法予以界定,後者才是基本法的專屬概念,但這恰恰又不是一個憲法概念,而是行政法(甚至稅法)概念。這也與香港特别行政區的“行政”定位相合。香港不是深圳那樣的“經濟特區”,也不是新疆、西藏那樣的民族自治區,而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特區”。

  明确香港的“行政特區”地位和“香港人民”的行政法概念屬性,有利于将2017特首普選正确定位於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之下的地方性行政長官選舉,而不是關於一國“總統制”的憲政改革,更不涉及任何關於“人民主權”與“自決權”的動用,所動用的不過是嚴格法制框架下的居民投票權。

  此次吳若蘭會面事件,一方是具有明确政治身份的英國總領事,另一方是具有立法會議員和民主黨派領袖雙重身份的香港政治家。批評者多從“外國勢力干涉”的角度予以“外交化”的例行指責,而沒有明确注意到此種“議員外交”的制度規範問題。嚴格來講,反對派“議員外交”已有失範之虞,損及公職人員的政治倫理和行為操守。

  “議員外交”需有制度規範

  參與會面的議員辯稱定期與外國領事會面是政治慣例,屬于正常溝通。更有議員離譜主張,英國是《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方和基本法協商方,與英國溝通更為正常。這些議員言論顯示了議員本身在政治認同和行為倫理上的模糊和失範,在香港本土卻時時仰望美國的國會山和英國的威斯敏斯特廳。

  這提示我們對屬于公職人員的立法會議員應建立行為準則,同時規範惡意拉布和無底線外交:第一,明确特區外交權屬于外交部和特區政府整體;第二,議員個人外交應建立事前申報和事後報告制度;第三,對於言行過于不當、損害“一國兩制”和香港民主法治整體價值的議員,可援引基本法第79條第(七)項在立法會內部以“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為由通過譴責案予以解職。關於非公職人員的“民主外援”行為,在23條立法遲遲未落實條件下,可對23條本身的“三個禁止”的直接效力予以創造性解釋並尋求現有具體法例的關聯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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