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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人民日報:有些官員在國外考察時突然失蹤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14 09:30:57


 
  追贓與追逃同等重要,應同時強化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境外反腐工作的重點仍然放在追逃上,對於追贓工作重視程度不夠。”黃風表示,追逃與追贓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問題,追贓是追逃不可或缺的關鍵步驟,尤其是經濟犯罪,只追逃不追贓不僅在法律上不科學,實際上也影響了追逃的效果。

  貪官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財產最常採用的是洗錢手段。通過簽訂虛假商貿合同、借貸合同或者在境外註冊空殼公司等方式掩蓋巨額資金的劃轉、取得或使用。或者通過地下錢莊,採用大額提現和多賬戶資金跳轉的方式,在轉移巨額資金的同時,搞斷或者搞亂資金轉移鏈條,讓檢察機關失去跟蹤目標。這些手段,在很多外逃貪官的犯罪記錄中都能看到。通過洗錢,非法所得就成為了合法所得,檢察機關要向外國證明資產非法就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追贓工作的效果。

  我國儘管已經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多部反洗錢法規,但在刑法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據黃風介紹,我國的洗錢罪通常僅限定於“協助”上游犯罪人掩蓋或者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但貪污受賄者自行通過洗錢向外國轉移財產是不被單獨定罪的,只被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此外,我國刑法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規定,其中不僅包括違法所得,也包括合法所得。這種陳舊的財產刑觀念,與外國法及國際法都存在矛盾之處,因此我國司法機關提出的資產追繳要求,往往得不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此外,各國都歡迎資金流入,有時可能因本國經濟利益而不那麼情願滿足資金流出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而且調查、控制、沒收、返還財產還需一定投入,因此有些國家態度消極,不願為挽回別國經濟損失付出資源代價。”黃風說。

  對此,專家建議,我國應進一步強化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制度,不僅要改變司法實踐中“自洗錢不入罪”的做法,同時也要將房地產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拍賣行等非金融機構也納入到反洗錢義務人的行列中。由於大量腐敗犯罪的直接財產受害人是企事業單位,因此國家也應鼓勵和支持國內企事業單位通過境外民事訴訟追回資產,有關部門應當在保障企事業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獨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礎上,給予適當的幫助和指導。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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