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範發展債券市場
(九)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完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制度。發展適合不同投資者群體的多樣化債券品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券制度。豐富適合中小微企業的債券品種。統籌推進符合條件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支持和規範商業銀行、證券經營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合格機構依法開展債券承銷業務。
(十)強化債券市場信用約束。規範發展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服務。完善發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建立債券發行人信息共享機制。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完善債券增信機制,規範發展債券增信業務。強化發行人和投資者的責任約束,健全債券違約監測和處置機制,支持債券持有人會議維護債權人整體利益,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十一)深化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在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債券品種在不同市場的交叉掛牌及自主轉托管機制,促進債券跨市場順暢流轉。鼓勵債券交易場所合理分工、發揮各自優勢。促進債券登記結算機構信息共享、順暢連接,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債券市場信息系統、市場監察系統的運行效率,逐步強化對債券登記結算體系的統一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
(十二)加強債券市場監管協調。充分發揮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加強對債券市場准入、信息披露和資信評級的監管,建立投資者保護制度,加大查處債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
四、培育私募市場
(十三)建立健全私募發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資者標準體系,明確各類產品私募發行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和面向同一類投資者的私募發行信息披露要求,規範募集行為。對私募發行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特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產品。積極發揮證券中介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市場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產品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範開展私募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類私募產品的統一監測系統。
(十四)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完善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體系,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微企業。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完善圍繞創新鏈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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