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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為復旦投毒者求情到底是一種什麼心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09 10:31:42


 
  在諸多批評中,“為投毒者求情就是漠視法律”更為不著邊際,學生的動機可以理解

  在浩瀚無邊的批評聲中,有些媒體的聲音傳播最廣,比如發表評論“為投毒者求情就是漠視法律”,聲稱“關懷泛濫無異縱容罪行,煽情過度就是踐踏法律。”讓人不能理解的是,國家哪條法律規定不能聲援在審人員了?

  從這封信的人員構成來看,很多都是來自法學院以及受害人、加害人所在的醫學院。前者出發立場,是在於對“對任何人都不應處以死刑”的認同,後者出發立場,是因為作為“和凶手有所日常接觸的人,認為他有改造機會。”這兩種想法應該都是可以被理解的。

  更不要動不動提及“民意裹挾司法”,司法獨立是對法院、法官的要求

  可以清晰地發現近年來的一個趨勢,每當重大案件或被廣泛報道的案件審理前後,總有一種聲音在指責媒體、民眾綁架司法,干擾司法,“民意裹挾司法”。

  當然,這次也沒有例外。在這封信被媒體披露之後,輿論對此最多的批評和討論也是“民意干擾了司法獨立”,甚至很多專業人士也持類似觀點,比如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就評論:“一審,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死刑的是復旦大學的學生;二審,請求法院不要判處被告死刑的也是復旦大學的學生。難道是否應當判處被告死刑這個問題,要由復旦大學的學生投票決定?”

  這樣的發問很沒有邏輯,“民意裹挾司法”的說法也無厘頭。建設法治社會,恪守程序正義,要使司法不受民意干擾,這都沒錯,可是難道“保持司法不受民意干擾”全是媒體、公民的責任,而不是法院、法官的?

  司法獨立、公正,應當求諸於司法人員恪守職分,而不應該求諸於“社會人員對言論自我審查,形成‘正確’的意見,給司法人員創造美好環境”。

  任何人都有權提交請求給法院,你可以提判死刑,我可以提釋放,依照標準途徑提交,而將判斷和裁量的權力留給法官。你可以反對“聯名上書”的具體意見,但不應反對“聯名上書”行為本身所具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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