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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葉靜漪(中評社 王永雪攝) |
我設計的圖表可以用於說明閩台宗親活動涉及的宗法制度的若干問題。
一、關於血親和姻親親等的認定
血親的“親等”
親等直接表明血緣關係的親疏程度。從子(“我”)往上或往上後經兩條斜線相連的點往下計算,每一線段為一親等。子(“我”)同父(母)是一親等,同祖父(母)是二親等,同曾祖父(母)是三親等,同高祖父(母)是四親等;子(“我”)同兄弟(姐妹)是二親等,同叔父(母)是三親等,同從兄弟(姐妹)是四親等;子(“我”)同叔祖父(母)是四親等,同堂叔父(母)是五親等,同再從兄弟(姐妹)是六親等;子(“我”)同族曾祖父(母)是五親等,同族祖父(母)是六親等,同族父(母)是七親等,同從兄弟(姐妹)是八親等。
姻親的“親等”
姻親指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親戚關係,包括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姑丈)、配偶的血親(如岳父母、夫或妻的兄弟姐妹)、配偶血親的配偶(如連襟、妯娌等)。
姻親的親等,屬於血親的配偶者,從血親的親等,如子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則媳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屬於配偶的血親者,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岳父母為妻的直系血親一親等,也為夫的直系姻親一親等;屬於配偶血親之配偶者,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妯娌從夫的兄弟同夫的親等,為旁系姻親二等親。
二、“返鄉探親”之返鄉:福建的宗族鄉村
福建和台灣在歷史上都經歷過移民開發的階段,台灣的開發主要是由福建的移民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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