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0日電/日本金澤地方法院小松支部日前作出裁決:對於中國研修生宋銘銘(25歲,大連市人)狀告用工方“北日本電子”(石川縣加賀市)和接納中國技能實習生的“協同組合五光”(富山縣南礪市),起訴兩單位在研修期令其作為工人工作並以不合理理由解雇,索賠約500萬日元一案,裁定解雇無效,勒令兩家單位向宋某賠償310萬日元。
共同社報道,根據判決書等,宋某於2009年11月以研修生身份前往日本並進入北日本電子工作。2012年4月,宋某與舊同事碰面,被以違反五光制定的“不允許接觸工作人員以外人員”規定為由,令其在雇用期結束前回國。
法官小野瀨昭在判決理由中認定宋某在研修期內,有1年時間實際上是作為工人工作,且與舊同事見面不被視為解雇的正當理由,要求被告方支付研修期間未支付的工資及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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