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傷重,搶救無效身亡
記者趕到青園派出所後,警方表示正對小車車主進行調查,暫不便受訪。
派出所門外,一名自稱叫劉再賢,是受傷倒地男子舅舅的人也在等消息。劉再賢稱,外甥姓熊,30歲,婁底漣源人,目前在長沙高橋工作居住,與妻子和小孩一起生活。關於外甥的具體工作及生活狀況,劉再賢稱並不清楚,“不知道他有沒有小偷小摸的行為”。
隨後,記者從長沙市中心醫院得到消息,熊某已傷重不治。醫院急診科一名醫護人員表示,男子“傷在胸口,很重”。
至下午5點,青園路派出所內,警方仍對尼桑車主進行調查。
律師觀點
追小偷追出來的法律問題
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紅:
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公民有權對可能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當事人進行抓捕。如果車主在發現車內財物存在可能被盜竊的情況,有權抓捕涉嫌盜竊者。這種在權益受損(或可能受損)後,來不及公力救濟時,通過私力救濟的行為稱為(或接近)自救行為。公民(包括受害者本人)實施自救行為抓捕嫌疑人過程中,也要履行必要義務,不能對嫌疑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造成損害的程度應與嫌疑人反抗程度有對稱性。嫌疑人反抗越激烈,抓捕者的行為適當越寬。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
此類事件涉及多重法律關係。首先,犯罪嫌疑人涉嫌盜竊罪,但有鑒於其已經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可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小轎車車主發現車內財物可能被盜取後,驅車進行追捕,屬於民事自救行為。但如果因駕駛不當造成對方死亡,也難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考慮盜竊者本身存在過錯,可依法減輕車主的責任。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明:
根據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失主在財產受到侵害後開車追趕小偷,制止不法侵害,這本身是合法的行為。在追趕過程中,如果是由於失主的原因致小偷死亡,該行為應屬防衛過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