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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富權:馬英九已是“潛在被告”卸任後難避追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3-11-25 15:30:33


 
  為此,黃帝穎從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間,兩度向特偵組告發馬英九涉“財產來源不明罪”。特偵組在接案後,認定“陳沖當時是憑印象亂說話”,馬英九未必是每月都捐出一半薪水,亦即無主觀貪污犯意,黃帝穎的告發是不具事實與理據,因而不予受理而結案。黃帝穎認為特偵組未執行法定調查義務,有包庇馬英九之嫌,與偵辦林益世個案的標準不同,因而於今年七月十七日向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台北地檢署收到檢舉後,交由檢察官偵辦。但因馬英九是現任“總統”,依法享有刑事豁免權。因而檢察官將該案暫結,待馬英九卸任後再分案偵辦。

  但黃帝穎仍然強調,二零零六年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發,當時陳水扁雖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檢方仍依法偵查;若檢方秉持相同標準,馬英九雖有刑事豁免權,但檢方對馬英九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可依法偵查,並比照“扁案”於“總統”卸任後起訴。由此可見,黃帝穎即使是明知此案疑點甚大,也非要將之“攪大”不可。

  至於既有不少民眾向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也被民進黨將之蒐集為“黑材料”之一的“教唆洩密案”及“洩密罪”,則並非如黃帝穎那般“玩泥沙”,而確是有幾分法律依據。曾任法官的前“陸委會副主委”,也是民進黨“新潮流系”大佬的邱太三就認為,馬英九主動找“檢察總長”黃世銘刺探偵查中秘密,已構成“教唆洩密罪”,得知秘密後又將之告訴江宜樺、羅智強,也成了洩密者,“馬英九不是洩密罪共犯,就是教唆犯!”應由證人轉為共犯。由於現任“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享有刑事豁免權,檢方應在他卸任“總統”後依法追訴。

  邱太三認為,依照《“憲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檢察總長”都沒有義務和責任向“總統”報告偵查中的刑事案件,“總統”也無權要求“檢察總長”報告個案,特偵組調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涉濫權不上訴案,是在九月五日簽結,而黃世銘八月卅一日、九月一日向馬英九報告該案的詳情之時,明顯仍還在偵查中,因而還處於偵查保密期。馬英九卻不但是在八月卅一日沒有依法拒絕黃世銘求見,而且在隔天竟還叫黃世銘再去報告一次,這是教唆洩密;事後把探知的偵查秘密再告訴江宜樺、羅智強,成了洩密罪共犯。因而馬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七條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密罪”,在馬英九卸任,不再享有刑事豁免權,檢方應予追訴,民進黨也將予以檢控。

  因此可以預料,倘若民進黨二零一六年再次執政,一定會以此“案情”告發馬英九,並力圖將他“煮死”而送進監獄。這從蘇貞昌在記者會上殺氣騰騰的講話中,就已可看出端倪。實際上,不單止是這宗“教唆洩密案”及“洩密案”,據說民進黨早已組織人員,蒐集馬英九各方面的“黑材料”,準備在馬英九卸任後即以告發。而馬英九在處理政務的過程中,儘管小心翼翼,但總會有出錯之處,或雖然是自己本人廉潔清明,但不排除下屬卻以他的名義做錯事。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支費案”,就不是他本人所為,而是他手下的工作人員為貪圖方便而誤觸法律而致。

  但民進黨哪管是有心還是無意,總之就是要為陳水扁“報仇”,“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奉行復仇政治。反正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卸任領導人被起訴及下獄的記錄,即使是台灣地區也有此前例,不差在再搭上馬英九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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