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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奸淫幼女案 賠償不能淪為“買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1-05 10:21:50


  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郭玉馳作為國家官員,犯下奸淫4歲幼女的獸行,難道不該嚴懲?一審時既不道歉,又不賠償,再審時才提出15萬元的賠償,被告人是否真誠悔罪?

  雲南省大關縣原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小浴一案,一審在被告人未做出任何賠償的情況下,仍然輕判被告人五年的徒刑。雖然在公眾的關注之下,上級檢察院提起了抗訴,但是案件的進展仍不容樂觀。

  在再審開庭之際,受害幼女的家長不得不面對艱難的抉擇:接受15萬元的和解賠償,但可能影響到被告人的量刑;如果拒絕,法院再審判決中他們仍可能拿不到一分錢。此前的一審中,受害家庭曾提出包括醫療費20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80萬元在內的,共計85萬餘元賠償額。結果一分錢都沒有賠到,而這次他們不得不選擇“拿錢和解”。

  受害家庭為拿到遠不足以彌補自身損失的15萬元賠償,就要被迫“諒解”凶手?問題出在哪裡?

  首先,是因為現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過於狹隘。《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法院一直對“物質損失”做限制性解釋,2000年,最高法《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徹底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之外。

  而奸淫幼女的罪行,更主要是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創傷,而很難體現為“物質損失”,所以很難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得到充分的賠償。如果受害幼女要索賠精神損害賠償,必須在刑事判決之後,另案進行民事起訴,但刑事判決已經做出,錯失了與侵害者最佳的談判機會。

  上個月,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也未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性侵案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內。所以,雲南大關奸淫案即使受到公眾的強烈關注,但法院依然難以判決凶手進行精神賠償。

  其二,就是如何杜絕刑事和解淪為“花錢買刑”。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和解協議書”應包含被害人“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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