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見到路邊有一男一女在吵架,盧某上前幫女子撐腰,不料男子叫來同夥追砍。逃跑過程中盧某掏槍射擊,致對方1人死亡。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一審宣判,認為盧某開槍有防衛性質,但屬於間接故意和防衛過當,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方都市報》報道,中山中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晚上10時許,盧某與朋友途經中山市港口鎮世紀大道與興港路路口時,看見劉某林與女友爭吵。盧某上前質問劉某林是不是欺負女孩子。盧某離開後,劉某林打電話叫來羅某等,帶上鋼管等工具,追上已經步行至世紀大道與港口大道路口的盧某兩人,進行毆打。
打鬥中,盧某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支手槍朝天射擊並逃跑,劉某林、羅某仍繼續追打。盧某在逃跑過程中又往後射擊一槍,致使羅某頭部中槍倒地。羅某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2年5月13日,警方在深圳將盧某等兩人抓獲歸案。
檢方指控盧某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搶劫罪;盧某衛犯窩藏罪。該案今年5月7日在中山中院開庭審理。
盧某開槍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控辯雙方展開激辯。盧某稱,自己當時是邊逃跑邊向背後開了一槍,“我跑得連拖鞋都掉了,哪有時間瞄准?我就是怕被砍”。而劉某林則稱,盧某是面對面朝羅某射擊的。但除了當事雙方,沒有其他人目擊到槍擊過程。
中山中院審理認為,從本案經過,可以認定盧某主觀上沒有直接殺死羅某的故意,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盧某應當知道其使用的槍支殺傷力極大,極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後果。盧某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和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