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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港非美式三權分立(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1-01 09:47:16


 
 
  在《基本法》起草期間,1987年7月英方向中方提交了《有關銜接的問題: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文件,並附: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3份紀要。文件提出,“應由一個強的行政機關領導政府,但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要有適當制衡,而兩者之間也要保持合作的關係”,“政治應鼓勵地方領袖不需要依靠政黨而產生”,“政制應讓一些能夠對行政決策工作作出重要貢獻、能幹而又不偏不倚的公務人員提供效率而穩定的行政管理”。關於行政長官的職權,紀要在列舉港督(不是作為立法局主席)在立法局擁有的權力之後說,如果行政長官要有效地履行他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的職責,看來有需要保留港督的大部分權力。並說,“批准或拒絕批准立法局通過的法律”和“解散立法局”兩項權力,“對於行政長官在憲法上的地位來說尤其重要”。
 
  因為這些原因,草委們開始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怎樣對原來港英時期的政治體制進行創造性地轉換。即:如何給予原來港英時期專制的政治體制注入現代民主元素,使新的特區政治體制既能符合現代民主原則、又能保持一定的歷史延續性。李曉惠先生的新著《邁向普選之路——香港政制發展進程與普選模式研究》(香港新民主出版社出版,以下簡稱李著)對此有所論述。我在此基礎上對原來的港督制度是怎樣被改造為現在的行政長官制度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對港督制度有所繼承

  行政長官制度對港督制度有所繼承方面表現為:
 
  第一,港督和行政長官的權力都來源於中央政權的授予;香港地方對他們都沒有最後的罷免權、彈劾權。
 
  第二,港督和行政長官都擁有自己的諮詢機構(前者是行政局,後者是行政會議),並委任諮詢機構成員;都有權依法任命法官和其他官員;都擁有政府政策制定權巨大的行政權。
 
  第三,港督和行政長官都擁有法案、議案提出權和簽署同意權。

  第四,港督和行政長官都有一定的刑事赦免和減刑權。
 
  第五,港督和行政長官都有一定的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
 
  第六,中央政權對港督或行政長官批准的法律都擁有一定的否決權。

  第七,港督和行政長官的法律起草權都不能違反中央政權的一些法律。港英時期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英國政府的訓令,特區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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