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工作主要分五步驟
1巡視準備
向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和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等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研究制定巡視工作方案,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印發巡視通知等
2巡視了解
向被巡視地區、單位通報巡視目的和任務,公布巡視組監督的範圍、工作安排和聯繫方式,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的問題。巡視期間,發現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及時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3巡視匯報
巡視了解結束後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主要反映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4巡視反饋
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建議。反饋工作應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嚴肅認真,形成震懾
5移交督辦
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分別移交中央紀委、中組部有關部門或中央有關職能部門處理並及時督辦。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修訂條例
巡視工作條例將要研究修訂
《中國紀檢監察報》昨日報道中還介紹,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部門將對現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下稱《條例》)進行研究修訂。據了解,現行《條例》是中共中央於2009年7月2日發布實施的。
中央紀委負責人介紹,由於巡視機構力量有限,工作必須有所側重。省、市、縣黨委及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作風建設和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對保證中央大政方針的貫徹落實至關重要,必須將其作為巡視工作主要對象。而國有企業、金融機構、高等學校等,現行巡視工作條例只設計了概括性條款。“這樣規定,為巡視工作進一步發展預留了制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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