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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增加限制 運費需自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2 09: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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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賠付

  草案二審稿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與展銷會、租賃櫃台適用相同的條件,這意味著,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台交涉,而網絡平台需要先行賠付。

  據蘇澤林介紹,在二審的時候,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網絡交易不同於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台上銷售商品的電商數量龐大,對二者不加區別地對待,也不一定對消費者有利。

  草案三審稿減輕了網絡交易平台的責任,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草案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解讀

  提供賣家信息網購平台就能免責?

  專家建議統一規定對第三方網購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

  張嚴方說,網購平台提供賣家的信息給消費者,這樣消費者就可以直接找賣家來索賠,也是可行的。

  而劉俊海則指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賠付,是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這樣一個條件,與此前草案相比,無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寶這樣一類的第三方網購交易平台的責任。網購平台守土有責,不能因為向消費者提供了賣家信息,就能免除責任,應該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規則。

  “不能犧牲消費者的權利換來電商所謂的大發展”,他認為,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網購平台的責任,消費者喪失了信心,反而不利於電商發展,建議“統一規定對第三方網購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或者在條款中增加規定,網購交易平台監督銷售者有過失的,也應對消費者先行賠付,讓網購平台真正肩負起對賣家的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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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懲罰性賠償”可索兩倍賠償

  按照草案二審稿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有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除了追究刑責,受害人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其中,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

  蘇澤林說,有委員提出,建議將“民事賠償”修改為“懲罰性賠償”。法律委認為,二審稿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再明確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最終,草案三審稿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規定賠償損失,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

  欺詐造成嚴重損害賠償力度夠不夠?

  擔心對違法者震懾力還不夠,建議依然實行“上不封頂下有保底”

  劉俊海說,修正案草案三審稿與現行消法相比,賠償向消費者傾斜,減輕了消費者為“追回一只雞而殺掉一頭牛”的現象,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不過,對於因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欺詐,此次三審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劉俊海認為這對違法商家的震懾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點,依然建議實行“上不封頂下有保底”,損失賠償要涉及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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